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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口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2]734号

  城口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口县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的报告》(城价字[2002]23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县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县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63分,其中用于解决农网维护管理费每千瓦时2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城口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1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12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1999年我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口县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1999]399号)同时废止。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实施。对同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城口县电网销售电价表附表:
  城口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2003年1月1日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85  0.475  0.475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560  0.550  0.540
  三.商业用电  0.710  0.700  0.690
  四.非普工业用电  0.463  0.453  0.443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261  0.251  0.241
  五.大工业用电  0.428  0.413  0.403  21.00  14.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  0.278  0.263  0.253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
  炉钙镁磷肥.电炉黄
  磷.电石
  2.中.小化肥  0.209  0.194  0.184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32  0.422  0.421
  七.农业排灌用电  0.190  0.180  0.170
  注: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已含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 、农网还贷基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54号)执行;
  2、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分,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3厘,大工业中冶炼用电2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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