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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银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30 生效日期: 1984-07-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4)银复字第166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84)鲁银发字第360号文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乡镇企业生产含金银产品的金银供应价格问题,由于金银购售价格倒挂,国家经营金银业务亏损较大,为了减少亏损,总行现已同意江苏浙江两省试行按内销黄金饰品用金银配售价格供应,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行,你省如确有需要,也可以照江、浙两省的做法试行。

  二、对个体户供应金银问题,由于金银是特殊商品,与国际市场价格关系密切,如果对个体户供应金银,而个本户不能切实加强管理,很容易走私外流。我们意见:对个体户在生产、维修等所需金银不予供应,更不得让个体户收购金银。根据《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可允许个体银匠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业务,但银行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对个体户经营金银“三废”回收业务要从严控制。当地已设有国营或集体回收金银企业的,没有必要再搞个体专业回收点。有些县、镇当地没有回收企业,可以允许地、市所在地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也可以由当地银行聘请“代收员”进行回收。回收的金银要全部交售银行,或交售给银行指定的专业金银回收单位。总之,对金银“三废”回收工作要加强管理,不能让含金银的“三废”白白流失。

  四、根据总行调整蜂鸣器、电冰箱用银价格通知精神,对其他类似高档消费品的用银配售价格,可由你行本着就高不就低的精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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