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5)银复字第52号
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行(85)津银会字第15号文收悉。关于高级消费品、装饰品用金价格问题,总行(83)银复字第140号文曾作过规定,现再明确如下: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用金,如镶牙、药用金箔(丸药包衣)、古建筑、牌匾、佛像贴金、出口辅料用金(除陶瓷外)以及镀金的表壳、表带、眼镜架、奖章、纪念章等,均按内销饰品用金价格供应,即现行每小两1350元。按这个价格购买的黄金,如再交售银行(包括边角余料和三废回收)均执行黄金的回收价格,即每小两700元,请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