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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化发展纲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 2005-09-2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5]32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镇化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城镇功能明显增强,我省已经步入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顺应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省实行经济结构调整、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升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为更加积极有序地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强化城镇化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战略 
 
  (一)城镇化战略思路 
 
  面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统筹城乡关系,把城镇化摆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实行积极的城镇化战略,实行城镇龙头带动战略,实行城镇化与工业化同步推进战略,实行城镇转型发展战略,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效益,提升城镇的竞争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重点发展省会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择优发展县城和中心镇,引导城镇重点布局地带、都市区、城镇组群整合发展,协调城镇建设与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区域经济的关系,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 
 
  推进城镇化进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与“五个统筹”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质量、突出重点原则,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原则,改革推进、经济带动原则,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原则,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城镇化发展目标 
 
  到2010年,城镇化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省城镇人口达到1590万人,吸纳转移农村人口36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45%,城镇化水平年均提高0.9个百分点。城市总数达到34个,建制镇保持在600个左右。 
 
  ——城市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设市城市生产总值占到全省的75%,人均生产总值达到2400美元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以上。城市的集聚功能、辐射功能、服务功能和创新功能得到显著增强。 
 
  ——城镇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达到13000元,全省城镇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恩格尔系数降到0.32以下。 
 
  ——城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建成比较完备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防灾减灾、污染治理等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城市社会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环境标准要求,主要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效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9%, 燃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9平方米。 
 
  ——城镇景观风貌明显提升。初步形成融地方特色、历史文化和现代气息于一体的城市景观风貌,基本建立起丰富多彩的城镇景观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有效保护,历史文脉得以延续。 
 
  ——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明显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城区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5%以上,市民的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53%,城镇化质量显著提升,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管理初步实现现代化。主要城镇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明显增强。太原都市圈成为中西部地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的城镇群落。 
 
  (三)城镇体系建设 
 
  按照“中心集聚,轴线拓展,外围协作,分区组织”的非均衡发展策略,以纵贯南北的大运高速公路、大运公路、同蒲铁路及其沿线基础设施为主脉,向两翼地带拓展的东西方向的交通及相关基础设施为支脉,构建“叶脉型”城镇布局框架。以太原都市圈为核心,大运城镇发展轴带为主干,晋北、晋中、晋南、晋东南四个城市经济圈域为主体,整合城镇体系结构,形成“一核一带四片”的城镇空间发展格局。 
 
  强化东西向交通干线的通道功能,加快沿线城镇发展,密切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经济联系,促进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积极培育太原至晋城高速公路和太焦铁路沿线城镇发展,使其成为我省重要的次级城镇发展轴带。 
 
  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模结构适宜、空间布局合理、分工联系密切、个性特色鲜明、大中小城市及各类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结构框架。到2020年,建立起城镇职能分工明确、等级规模有序、空间布局合理、设施高效完善、城乡互动发展的城镇体系。 
 
  二、主要任务 
 
  (四)提升省会城市集聚辐射功能,加快太原都市圈发展 
 
  实施太原率先发展的战略,充分发挥省会综合优势,按照“跨省域中心城市的档次、特大型城市的规模和能级、现代化都市的框架结构”的发展思路,强化省域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中心的功能,提升省域中心城市的吸引与辐射能力,建设城市综合职能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形成都市型产业经济体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城市“南移西进、提质扩容”步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突出景观和环境特色,提高城市载体功能与居民生活质量,力争把太原市建成国内一流的省会城市。 
 
  注重战略引导,强化政府推动,促进太原市与晋中市榆次区的一体化发展。实施“双赢”策略,创新管理体制,尽快实现公交、电信、金融等领域的“同城化”,搞好城市间快速通道与城市道路的协调衔接。明确产业分工,调整经济布局,密切城市间的经济社会联系。编制太原都市圈发展规划,实行空间开发管制,构建城市间永久绿地系统,控制城市发展形态。强化政策引导,搞好协商协调,有效整合资源,统筹跨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工程建设。合理组织城镇开发,依托各级城镇发展轴,构建以太原-榆次为核心圈层,介孝汾、阳泉、忻原、离柳中四个城镇密集区为外圈层的空间布局结构。加强城市功能的分工与协作,强化阳泉、介休、忻州、吕梁四个城市的区域次中心地位,明确各类城市的产业定位和职能定位。建立城市间的协商协作管理机制,加快太原都市圈整合发展步伐。 
 
  (五)增强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强化城市发展的龙头带动地位 
 
  加快晋北、晋东南、晋南经济区中心城市与次中心城市发展,搞好大同、朔州、长治、晋城、临汾、侯马、运城等重点城市建设。把强化功能与扩大规模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工矿城市转型,促进城市综合性职能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与区域联系,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带动作用。 
 
  大同市要依托经济区位、历史文化名城、煤炭资源三大优势,加速资源型经济转型步伐,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大旧城整治力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序开发御东新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重视开源节流,构建节水型经济社会体系。建成国内重要的清洁能源产业基地、具有北魏文化特色的旅游胜地、晋北经济区的综合性中心城市、晋冀蒙周边地区的科教、交通和商贸重镇。 
 
  长治市要依托其较为雄厚的综合性工业基础和良好的区域资源组合优势,强化中心城市功能。完善区域发展轴带,培育次级区域中心,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壮大城市规模与经济实力,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轻重工业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工业基地和具有上党文化特色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促进晋南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充分发挥临汾的重型工业和产业技术优势,侯马的区位、交通、商贸优势,运城的南向门户、河东文化和区域经济优势,大力发展城市优势产业,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职能,促进人口与经济的空间集中。有效整合城市区域关系,合理确定城市职能定位,发挥三市整体带动功能,塑造城镇群体优势,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的互动发展。同时,加大开放力度,重视区域协作,搞好晋陕豫金三角地区协调发展。 
 
  (六)择优建设县城与中心镇,促进重要轴带沿线的小城镇发展 
 
  小城镇建设要遵循“重点突破、择优扶持、突出特色、提升品质”的原则,以大运城镇发展轴带为主干,重点培育具有发展优势与潜力的县城与中心镇。切实搞好国家和省100个左右重点镇的规划建设,使之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各具特色、有较强吸引带动能力的小城镇。 
 
  小城镇建设要与产业发展、市场建设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引导二、三产业向镇区集聚,扩大产业和人口规模。要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对人口和生产要素的吸引力。要增强县城的工业、旅游、交通运输、商贸职能,使县城成为有较强经济辐射能力的县域增长极。实行分区分类引导,突出区域特色,积极促进城郊型、工矿型、旅游型、交通商贸型城镇发展,使其尽快成为农村地区发展极核,发挥集散功能和经济组织作用。 
 
  改革小城镇土地利用制度,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农民参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不断增加小城镇建设投入。全面实施经营小城镇的策略,对适宜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改善小城镇投资环境,吸引国外、国内各类资金,加快小城镇发展步伐。 
 
  三、支撑体系 
 
  (七)调整与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城镇产业竞争力 
 
  推进城镇化,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增强城镇的经济实力。要按照省域中心、区域性中心、专业化城市的城镇功能定位要求,合理布局相应产业,形成富有活力的产业体系和各具特色的城镇经济体系。 
 
  中心城市要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核心,大力推动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环境创新,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发展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洁净能源技术等为主攻方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组改造传统工业,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都市型工业,压缩和退出技术落后、污染大、占地多、有碍城市景观及其他与城市功能不相符的传统工业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升产业素质和竞争力。要把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作为城镇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着力点,重点发展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专业服务、技术咨询、社区服务、旅游休闲、文化传媒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引导和支持非义务教育、体育健身服务、非基本医疗服务和文化出版等产业发展。适应城市地域结构组群化和中心市区结构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太原、大同、阳泉、长治等大中城市要统筹规划与发展多层次的产业功能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中心市区要按“优二兴三”的方针,调整产业布局,提升产业层次。 
 
  高度重视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采取有力措施和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培育新的增长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工矿城市,要采取产业置换替代转型模式,重点培育煤炭深加工、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促进新型主导产业的发展。进入中后期发展阶段的工矿城市,应采取并行转型模式,加速技术创新、引进与开发,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新兴主导产业的培育发展。新型工矿城市,要实行规避发展策略,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与综合利用率,减少矿产开采所造成的资源破坏和生态破坏,延长传统产业的产品链,培育新的增长点,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 
 
  坚持产业园区发展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培育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和向城镇的合理集聚。在规范各类开发区的基础上,以优势产业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政策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产业园区。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引导企业向产业园区落户, 形成产业化、多类型的产业集群,实现集约发展。 
 
  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明确产业功能定位,重点发展有优势的原材料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业,大力发展面向农村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在镇区集中布局,增强小城镇的集聚能力和服务功能,带动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八)统筹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完善城镇基础设施体系 
 
  全省交通建设要与城镇体系布局保持高度协调,形成以太原为省域综合枢纽,大同、长治、侯马为区域性枢纽,其他城市为节点,干支衔接,畅通便捷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快以高速公路骨架为主体的公路建设和以石家庄—太原铁路客运专线、太原—中卫(银川)铁路为主的铁路建设,搞好太原武宿国际机场改扩建,加快大同民用机场建设步伐,适时建设五台山机场。完善城市内部道路交通系统,重视道路主骨架建设,加强支路和停车场建设。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太原轨道交通系统,加强大城市和组团式中等城市快速交通系统建设。切实搞好各类城市及小城镇道路系统与对外交通网络的协调衔接,科学论证和合理确定区域性交通节点和重要交通枢纽。 
 
  继续加强邮政通信网、基础传输网、固定电话网、移动电话网、数据及多媒体通信网等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组织好政府信息、产业信息、企业信息、市场信息等重点领域的信息资源开发。尽快使太原、大同、长治、侯马建成技术先进的信息港。继续实施“数字山西”工程,重点建设环境与生态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资源系统、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交通管理系统和社区服务系统。 
 
  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建设,统筹规划区域性基础设施,搞好区域基础设施与城镇基础设施的衔接配套。合理安排城市供水水源和调水工程,严格水源地保护,提高城镇供水能力和供水质量。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搞好分质供水工程的建设,实行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电源建设,加快城镇电网改造,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积极推进城镇燃气工程,提高民用燃气普及率。继续推行热电联产和联片集中供热,启动城市供热分户计量工程。 
 
  (九)加强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社会服务体系 
 
  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的科技创新功能。重视中心城市科技开发和推广中心建设,努力形成研究开发中心。改善小城市与小城镇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条件,强化科技服务和科技普及工作。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城镇教育设施。增强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完善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功能,重点建设太原高等教育基地。整合城乡教育资源,调整各级学校布局,完善教育设施网络。 
 
  按城镇等级合理规划和建设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文化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强化城镇文化中心功能。完善城镇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设施,建立起布局合理、具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卫生保健网。太原市要按照能够承办全国性比赛的规格要求,高标准建设体育设施,大同、长治、临汾等城市要建立健全竞技体育设施和全民健身场馆。抓好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事业,丰富市民精神生活。加强社区综合服务和福利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大力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充分挖掘城镇文化内涵,传承城镇历史文脉。 
 
  (十)重视城镇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城镇和资源节约型城镇 
 
  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污染源和排污口监督管理。突出抓好重污染行业的达标排放,坚决搬迁、整治或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建立健全城市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严格收费管理。逐步提高废气排放标准,减少工业废气排放。加强噪声监督管理,减小噪声污染。按照社会化投入、企业化运作、政府监管的方式,促进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建设和正常运转。各级城镇均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加强城镇垃圾集中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促进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和资源化。积极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减少燃煤污染。 
 
  要把生态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走城镇建设与生态建设相统一,城镇发展与生态容量相协调的城镇化道路。大力普及生态意识,发展城市生态经济,增强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推进生态城市建设。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和美化,切实保护天然水面、自然山体,大幅度增加城镇绿色空间,完善城镇绿地系统。加强城镇间绿色防护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做好城镇周边地区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加快建设城镇绿色屏障。 
 
  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创新体系,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中心,建设节水型城镇。提高工业节水技术和废水综合利用水平,大力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加速管网更新改造,积极实施污水资源化战略。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重视建筑节材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研制和推广资源节约型的设备、器具和生活用具,建立废品分类回收、处理、利用的良性循环系统,提高各类城市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严格执行城镇建设用地标准,积极开展城镇土地整理,充分挖掘城镇现有用地潜力,优化城镇用地结构,提高城镇用地效率。 
 
  (十一)抓好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形成可靠高效的城镇防灾体系 
 
  合理确定各城镇的防洪标准,加强防洪设施建设和河道综合治理,建立完善的城镇防洪指挥机构及防洪预警机制。重视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按照抗震标准建设城市重要设施和重点工程。规范设置和合理布局消防站点,加强消防队伍和消防设施的建设。重视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形成平战结合的人防设施体系。整合现有的治安、医疗急救、消防、交通等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健全城镇预警机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疾病以及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城镇公共安全的整体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建设有序推进 
 
  牢固确立城乡规划的龙头地位,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好各个层次和各种类型的规划,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调控。 
 
  严格实施《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发挥城镇体系规划对城镇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开发、资源环境保护的调控和管制作用。制定《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编制省域空间管制规划、省域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大运城镇发展轴带规划、太原都市圈规划以及其它跨区域城镇体系发展规划。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强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大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力度,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城市近期建设用地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要达到100%. 
 
  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保障城乡建设有序进行。行业规划、专业规划要与城乡规划相协调,下一层次的规划要与上一层次的规划相衔接。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教育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的设立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利用的调控,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活动的有序进行。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和“一书一证”制度,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必须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并严格执行选址分级管理制度。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收购储备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并依据规划条件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竣工认可制度、规划编制和管理公开制度, 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经费的投入,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省级财政重点保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和省级城乡规划管理经费,并对城镇规划编制所需的地形图测量、用地条件评价等前期工作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积极推进城市经营,形成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 
 
  进一步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城市建设经营机制,集聚和重组城市经济要素,全面经营土地、房产、市政公用设施、品牌等城市资本,走城市资本运营的路子。 
 
  经营好城镇建设用地。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城市经营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允许国有工业企业以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尽快把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市场化配置轨道。城镇建设资金可授权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经营,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建设项目的市场化经营。推广特许经营制度,广泛采用BOT、BLT等经营形式,创新投融资体制,尽快形成投资、经营、回收、建设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凡能确定受益者并能计价的设施,原则上都应当实行市场化经营。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延伸性资源纳入经营范畴,实行广告设置权、基础设施冠名权的有偿使用。开放城镇公用事业经营市场,放开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作业市场,培育公交、环卫、供水、供气等行业的竞争机制,引导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参与经营。突出城市特色,塑造城市品牌,抓好城市形象建设,搞好城市无形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城市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不断增加城镇建设的财政投入规模和比例,确保城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长速度。尽快制定引进内资和外资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投入”。积极争取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城镇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十四)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促进城镇化发展的建设用地制度和管理办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省域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跨地区建设用地指标调剂机制,优先安排重点发展地区、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发展的县城与中心镇,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倾斜安排,保障城镇发展用地需求,缓解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城镇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 
 
  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加大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废弃地和其他用地的整理力度。研究制定进城农民宅基地的异地置换政策和乡镇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土地置换政策,建立有利于城镇发展建设的土地调整机制。原有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可按规定折抵申请占用耕地指标。 
 
  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制、年地租制和发行土地债券等方式,解决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十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人口流动和集聚的社会环境 
 
  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管理。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放宽城镇人口准入条件,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户籍准入条件。彻底放开小城镇户籍管理,下放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迁移的调控权。凡适用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及其亲属,都可准予落户。对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应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继续实施移民脱贫工程,鼓励偏远山区农民下山脱贫,并把下山脱贫与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加快城镇住房、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改革,使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农民进入城镇落户,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鼓励依法有偿转让,同时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和分配收益,承担相应义务。 
 
  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改制。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应统一纳入城镇规划建设,有计划地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现向城镇居民的整体转制。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就业安置、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就业问题。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补偿。要逐步创造条件,把转为城镇居民的村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有效整合流动人口管理和社区居民管理。完善暂住人口计算机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地掌握暂住人口动态及相关信息,建立流动人口综合数据库。 
 
  (十六)坚持城乡统筹的改革方向,建立健全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加大改革力度,统筹城乡就业,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改革城市劳动用工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破除城市劳动者的流动障碍。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保护,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建设公益性职业介绍组织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重点解决城中村、城市近郊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新增城镇人口医疗与失业保险体系的建设途径。完善社会救济制度,鼓励和发动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海外组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七)适当调整行政区划,建立适应城镇发展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适时调整行政区划。合理确定城镇行政区的数量和规模,适度增加设市城市数量。统筹城市之间、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关系,促进中心城市整合发展。完善市管县体制,适当扩大省域中心城市和部分城市辖区空间,积极培育晋南中部和晋中南部两个中心城市,创造条件建立适应区域经济和城市化发展要求的城市主导型政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规模较小的市县合并,妥善解决乡镇合并的遗留问题。理顺城市行政辖区管理体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实现部分县(市) 撤县(市)设区,在市区范围内撤消建制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研究探索城镇密集区和都市区管理体制,建立城市组群协调协商管理机制。 
 
  按照“划分事权、分权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城镇政府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在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效力的前提下,赋予城镇更大的管理自主权。对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县级市,可批准赋予地级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经批准可赋予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城市社区管理。市辖区、街道和居委会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区街管理、环境整治、社会治安和社会服务上。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与民主决策,确保城镇化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城镇化战略作为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点战略,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实施城镇化的协调领导机构和机制,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解决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涉及空间布局的行业规划、专业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报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及新设立各类开发区的选址,须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与推进城镇化紧密相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户籍、就业和社会保障、行政区划等政策措施,要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全省城镇化的强大动力。 
 
  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城镇化发展的法规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促进城镇发展。 
 
  建立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机制。实施城镇化战略事关全局,要进一步搞好宣传发动,树立城市意识,增进社会共识。在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减少失误。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及建设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和科学评价体系,促进全省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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