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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收购矿金不交纳“两费一税”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03 生效日期: 1985-09-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5)银复字第第233号
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货币发行处(85)银货字第34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关于“黄金矿砂、黄金免税”的规定,黄金生产应免交产品税。关于其他费用,则应由黄金生产部门负责交纳。各级人民银行及其委托代办机构在收购黄金、矿金(包括副产黄金)时,按国家规定的牌价支付价款,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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