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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1 生效日期: 1998-08-1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340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8年8月份开始,各征收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和宝安、龙岗区局受理的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税款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征管处,经市局清理欠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市局局长批准。各稽查分局受理的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税款在250万元(含2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稽查处,经市局清理欠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对于纳税人申请跨年度延期纳税或者就同一税种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再次提出延期纳税申请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报市局清理欠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经市局局长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8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6月24日·国税发[199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七、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
  八、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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