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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交纳加工金饰品产品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0-11 生效日期: 1985-10-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5)银发字第49号

江苏省分行货币发行处、会计处:
  你们关于人民银行交纳加工金饰品产品税的有关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人民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征税问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产字第074号《关于人民银行委托加工金饰品片税问题的函》中只要求:“人民银行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的金饰品,应当征收产品税。”因此,不应再缴纳其它税款。如税务总局要求我行再缴纳其它税款时,将由总行另行通知。

  二、金饰品计税,应按加工后的金饰品含金纯重计算,不参按加工前的重量计算,因为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黄金耗损,没有形成产品;另外一些边、角余料、以及成色不纯的杂质等,都需要交回银行熔化提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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