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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函(2002)82号

中国地震局:
  你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函》(中震发人(2001)22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各项人事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进行,并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界定人员范围。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只限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改变单位事业编制性质,编制管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除人员工资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外,其他经费管理办法暂不改变。

  四、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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