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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3 生效日期: 2000-11-13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发(2000)106号

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七年来,考核工作已初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这对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对二000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务院“严”字当头,强化管理的要求,在总结各地、各部门近几年来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实内容,增强考核浸透力
  要扩大考核触角,充实考核内容,加强对考核的浸透力。要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也要掌握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状况。要注重考核公务员在单位的工作表现,同时也要了解工作时间以外遵纪守法的情况,比如是否参与有可能妨碍公务的宴请和接受赠品、公款挥霍、出入不严肃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有损政府和公务员形象、威信的行为。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的公务员,还应通过民主生活会、走访服务对象等多种方式,了解其廉洁自律以及教育要求亲属等方面的情况,并以此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
  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以自我记实和领导审核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者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年度考核应按职位职责要求,重点是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也可以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结合进行;与此同时,还要对政治素质、职业伦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二、改进方法,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实行多层面考核,扩大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的范围,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使被考核人的下级、同级、部门领导都能以适当的形式参加测评,根据测评人的身份,对测评结果分别给予不同的计分权重。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部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应增加服务对象层面,并将测评结果以适当权重计入总分。
  净化考核环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氛围。参加测评的人员对被考核人要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防止片面性。对人员少的单位,可组织业务相近的单位集中进行考核,通过扩大述职和测评的范围,减小测评结果的误差。对测评结果要客观对待,具体分析,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不能简单地以票以分决定考核等次。要结合平时考核的实绩记录和量化测评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使考核做到客观公正。
  实行分类量化考核,增强考核科学性、准确性。完善考核要素指标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探索分类量化考核方法。考核要素指标的设定要具有时代特点,体现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廉洁自律、思想工作作风、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要求。要按照不同领导职务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实行分类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体系。逐步探索规范一级考核指标,细化二级考核指标,并赋予每项指标相应的权重和分值(考核量化测评表参考式样另发)。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逐步实现手工操作向计算机操作转换,积极开发和应用各种计算机考核软件,提高效率,使考核工作更加简便易行。

  三、增设等次,创新考核制度
  为增强考核等次的可操作性,使考核结果更具警示作用,针对考核中存在的“称职”等次平台过大的问题,继续试行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并加以规范。“基本称职”等次列于“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之间。“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考验期”的原有规定,不再执行。
  健全考核制度,增加考核的透明度,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员公示制度。在年度考核中,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委员会反映。考核委员会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根据公示结果,审核“优秀”等次的人员。考核委员会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四、兑现结果,发挥考核作用
  公务员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公务员工作实现、行政能力、政治素质的主要途径,也是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基本依据。要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在教育、激励和监督公务员等方面的作用,创新管理,完善机制。要注重管理和使用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结合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公务员的发展方向,认真分析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有针对性地加以培养提高,促进公务员的能力建设,积极为合理调整使用公务员创造条件。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和“称职”等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提前具备晋升资格;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五、严格备案,加强考核管理
  加强考核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每年二月底前,对各考核单位报送的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考核工作程序、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确定的各等次比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重点是对确定优秀比例和不称职人员情况的检查。通过审核备案,加强考核工作情况交流,总结考核经验,严格考核纪律,防止考核工作敷衍了事和弄虚作假,对于突破规定优秀比例数的、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的,不予兑现考核结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把考核工作列入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考核规定。要加强监督指导,把考核工作作为检查、督促公务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重要手段,促进勤政廉政建设。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完善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水平,努力建立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考核制度,为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00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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