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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30 生效日期: 2005-04-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5]7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要针对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市场秩序较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突出问题,协调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二、加强领导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交通、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落实。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规范行为 
 
  (一)认真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设区市和县(市、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 
 
  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结合,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做好细致的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总结经验教训,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出台新的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清理工作不力等导致发生出租汽车群体事件的,将严肃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出租汽车宏观调控行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运力的宏观调控。在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时,必须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调查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行为。 
 
  1.规范企业的融资行为。要积极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引导企业树立“以优取胜、以质求发展”的市场观念,解决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规模小、管理差、经营不善、违章率高的问题。引导企业通过购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将挂靠服务型企业转变为实体经营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 
 
  2.建立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要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调整和优化经营模式。各地要分阶段限期改变目前普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和实行临时雇用制的用工形式,在企业和驾驶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使驾驶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和企业的主人,充分调动驾驶员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形成公司为驾驶员服务,驾驶员为乘客服务的良性互动局面。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示范合同,明确企业与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同时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相关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要建立企业与驾驶员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出租汽车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3.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要加大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立法力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择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驾驶员收益水平。各级交通运管机构要督促检查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章守纪,依法经营。 
 
  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驾驶员的执业资格考核认证制度。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车况完好,服务设施齐全,车容整洁。驾驶人员必须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四)规范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等检测内容、检测次数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并向社会公布。交通、公安、环保、质监等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各设区市财政、价格、交通部门要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的不合法收费要坚决予以废止和取缔,对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纠正。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 
 
  关于“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问题,鉴于我省城区范围小,如对出租汽车专限“城区运营”,将不便于出租汽车经营和乘客乘车。根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出租汽车运营仍然不限于“城区”。具体减征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发文通知。 
 
  对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和各种代办费要进行清理,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督促企业自行纠正,以减轻驾驶员的负担。要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驾驶员的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提出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 
 
  (五)规范出租汽车运输价格。 
 
  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及时了解企业、驾驶员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根据市场供求和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成本收益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承包者、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六)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协调各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在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客流集散点、城市主干道、背街小巷等非法营运车辆活动集中的地方开展专项整治。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七)规范出租汽车外部经营环境管理行为。 
 
  出租汽车的营业站点、道路通行、停靠、运行速度等的相关规定及配套设施建设都会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影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要协调城市规划、土地、交通、公安、城管(市政)等部门在制定城市交通规划时统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设置。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客站点;在宾馆、酒店及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临时出租汽车客运候客车位;在城市主要街道,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的原则设置出租汽车临时上下客点。除合法的营业性停车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候客和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收取停车费。要大力发展服务出租汽车行业的相关产业,提供各项优惠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好出租汽车司机的“吃饭难、停车难、如厕难”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突出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制定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多层面地宣传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情况,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二)整顿规范,依法行政。各设区市要按照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整顿规范工作,务求实效,并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三)检查总结,及时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于5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归口报送省交通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对各设区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对有关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计划单列市厦门按规定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福建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环保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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