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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以下简称林务局)与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队(以下简称森警队)为共同执行森林保护及自然保育勤务,有效保育国家森林资源、自然生态及保护人民在森林内之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依本要点执行勤务范围如下:
处理违反森林法相关法令之取缔事项。
处理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相关法令之取缔事项。
处理违反文化资产保存法相关法令之取缔事项。
处理森林区域内违反水土保持法相关法令之取缔事项。
三、森警队各分队配合林务局各林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林管处)执行下列勤务:
每周由林管处林政课长及森警队分队长共同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并确定执勤重点,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林管处林政课主办人员应依据前款执勤重点及各工作站提报之任务需求,事先填报「任务指派表」(格式如附件)签奉处长核准。
前款任务指派表经核准后,森警队员警协同林管处工作站人员共同执勤。
林务人员之核派由各工作站主任或林政课课长负责,森警队员警之核派由分队长负责。出勤前应先实施勤前教育。
执勤时林务人员负责制作相关巡视纪录、拍照存证、现场定位及后续行政作业等,森警队员警负责排除稽查障碍、人员安全维护、犯罪事证搜集及查缉追捕嫌疑犯等。
违反刑事法令案件由森警队或各分队查处侦办,并将嫌疑犯及犯罪事证移送辖区警察机关接办。非现行犯案件,由森警队函送当地司法机关侦办,或由各分队报由辖区警察机关办理。
执行拦检勤务时,由森警队员警负责指挥并排除障碍;行政裁罚由林务人员负责。因而查扣之车辆及机具,移由查扣地之林管处负责保管。
遇有特殊需要必须紧急出勤时,应经林政课长或分队长核准后由森警队员警协同林务人员出勤。
森警队员警为侦办案件须林务局提供资料或信息者,林务人员应协助查询办理。
每月由林管处召集各工作站及警察分队检讨执行情形,并陈报执行成果。
四、森警队指挥监督机关得依职权指挥森警队员警执行相关业务,不受前点之限制。
五、森警队各分队配合执勤时,业务受林管处之指导协调;森警队员警勤务编排、执行及内部管理,依警察人员相关法令办理。
六、森警队员警风纪与工作绩效考核,由森警队依据内政部警政署相关规定并参酌本会林务局提供之考核建议办理。
七、森警队因勤务之需要与各分队及相关机关联系、通报时,得以书函方式盖用「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队」条戳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