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 五 条第一款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2、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