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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9 生效日期: 2006-02-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安[2006]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规定,省建设厅分别建立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以下简称"五项制度")。现将"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五项制度"的学习工作,熟悉内容、把握实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可以根据"五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三、交通、水利、电信、民航、卫生等有关负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的部门,可参照"五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林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 
  市(行署)以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及时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12月分别进行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市(行署)以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分别进行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是典型四级重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市(行署)或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本行政区域内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原则是: 
  (1)事后分析,体现总结性。 
  (2)事前分析,体现预测性和前瞻性。 
  (3)科学分析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五条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步骤是: 
  (1)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 
  (2)找出事故多发的地区、监督管理薄弱环节、事故类型。 
  (3)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总结内在规律。 
  (4)根据工程投资方向、结构以及行业发展经营机制,预测下一阶段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 
  (5)制定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措施。 
  (6)形成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关联法规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政策和制定实施各项监管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层级监督检查。 
  市(行署)以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对辖区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2次层级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建立和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7)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5)依据具体检查内容,参照黑建安[2005]10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结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或者安全生产检查等,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条   市(行署)或者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区或总局应当列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1)辖区内工程项目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2)在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检查中,辖区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等突出问题的。 
  (3)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中被认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九条   县(市)、区、省农垦或省森工总局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区或分局按照隶属关系,应当列入市(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1)辖区内工程项目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或者30日内连续发生2起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2)在国家、省、市(行署、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检查中,辖区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等突出问题,或者存在同一工程项目被两次停工整改的。 
  (3)在市(行署)或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中被认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省或市(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后,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地区。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监督检查期限为3个月,自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重点地区监督检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被确定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地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督、指导: 
  (1)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存在的问题作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存在的问题召开辖区内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组织相关人员就当地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 
  (4)组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和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法法规、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 
  (5)下发正式文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关联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使用、收发、防火等各项制度。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和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 
  (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 
  (3)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4)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 
  (5)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并以年度为期限装订(汇集)存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特定时限内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伤亡事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建筑工程的特定时限内,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预警提示的,适用本制度。特定时限是指"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施工高峰期之前等"。 
  重大节日,是指五一、十一、元旦、春节。 
  重要会议,是指国家和省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 
  特殊季节,是指冬季、雨季、高温季节。 
  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雨、大雪、冰雹、泥石流、地震等天气。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时段为特定时限。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预警提示领导小组,加强预警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建设安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站、安全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预警提示领导小组组成要对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作好预警提示的基础工作。及时了解、收集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搜集、整理有关天气、气象、地质、水文、工程建设等方面情报。 

    第五条   在上述特定时限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警提示措施,并以网络、书面文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施工现场。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特定时限的安全生产做为监管重点,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增加检查的数量、频率,确保预警提示制度有效执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检查市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警提示制度建立情况,抽查企业、施工现场预警提示措施执行情况;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检查企业、施工现场预警提示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企业、现场二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将应急救援知识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没有按预警提示措施进行现场防护的,应及时纠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同时将受处罚的企业名单在网络或其他媒体公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发现应急预案不完善,无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器材,未及时演练等,视降低了安全条件,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省建设厅预警提示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联络方式(略)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守法经营,依法从业,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适用本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机械或构配件供应单位、建筑机械或构配件出租单位、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以及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 
  相关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内容包括: 
  (1)守法经营、从业,安全生产业绩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记录; 
  (2)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强制性标准等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记录; 
  (4)其他守法、诚信及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条   省、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的管理工作,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包括下列资料: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3)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下发的给予表彰、奖励、批评的通报;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行政文书; 
  (5)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及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六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整理,记入信用档案,并将上述资料在七日内抄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通过黑龙江建设安全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九十天。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网上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信用主体单位、人员名称,诚信、失信行为,表彰、奖励、批评、处罚结果等。 

    第八条   安全生产信用档案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市场主体、相关从业人员资信评估、安全条件审查、招投标准入、评优评奖、从业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记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档案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点复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限制、禁止参加评优、评奖,进行约谈,取消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等。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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