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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能否扣款还贷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 1997-12-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7]5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
  你分行《关于金融机构能否扣款还贷问题的请示》[桂银传(97)1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你分行反映的情况,按照《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贷款人“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分行东湖办事处的扣款还贷行为并未违法。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分行东湖办事处作为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南宁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由于上述借贷双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以转账或直接扣收作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因此,在借款人南宁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即贷款逾期未还的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分行东湖办事处可以用借款人账户内的资金抵销其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分行东湖办事处扣款还贷行为不构成妨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南宁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资金的行为。因为,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分行东湖办事处于1997年12月5日扣款还贷行为在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8日办理强制扣划行为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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