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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村庄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 2006-02-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市建发〔2006〕25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村庄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建发〔2006〕25号 
 
各区县建设局: 
  建设部以建村[2005]174号文颁布了《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建设厅以陕建函[2005]299号文转发了该指导意见,并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村庄整治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现将陕建函[2005]29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提高对村庄整治工作的认识,将村庄整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县建设工作计划,认真学习和体会指导意见的思想和要求,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改善农村居住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村群众生活质量,积极稳步地推进我市村庄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各区县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提出本区县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包括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县(区)域村庄布点规划、目标任务、实施措施和保障机制等,要强化组织管理,落实保障措施,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机制。 
  三、各区县应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在2006年4月20日之前完成本地区的县(区)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要分期分批认真做好村庄整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在5月底之前完成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千村百镇"整治示范村的整治规划和行动方案的编制工作。县(区)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应在完成后按程序报批,并报我委备案。 
  县(区)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应结合本地城镇体系规划及城镇总体布局和各类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区域性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现状,对县(区)域村庄的现状和背景进行细致分析,重点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县(区)域村庄的规模、产业和职能、空间、设施分布的类型与特点分析,明确本地城乡职能与空间的关系,提出具体的村庄发展策略,建立合理的村庄体系,预测合理的农村人口容量,按现状或规划中心城区、镇区、农村地区等不同类型的分区进行村庄规模、职能与空间结构的规划,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科学预测和合理确定需要撤并、保留的村庄。村庄布点规划应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规划原则、范围,现状调查与分析,村庄体系分类、农村容量预测,规划村庄空间模式,具体布点及相应等级规模和职能结构,撤并整治的总体方案,其他配套设施规划等。同时,应根据县(区)域与各乡镇的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规划成果图。规划可以以乡镇为单位编制,也可以为区县统筹规划。 
  村庄整治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村一案,突出重点,明确整治内容、目标要求、实施项目以及保障措施。村庄整治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以对现有村庄进行村容村貌整治、近期规划建设为主,兼顾中长期发展。规划须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做到经济合理安全,突出地方特色,并坚持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整治规划应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整合,以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规划应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耕地,在村庄布局和整治建设项目上应避免沿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展开,并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四、要认真总结百村环境整治和千村环境整治工作的经验,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村庄整治工作的管理,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落实责任,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加强村镇建设助理员的管理和村镇领导干部的培训,建立村庄整治指导员制度,落实村庄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抓好整治成果的保持和提高。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八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建函[2005]299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村庄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村庄整治工作量大面广,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从抓村镇规划和旧村改造入手,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试点引路,积极稳步地推进村庄整治工作。同时要创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村庄整治的积极性,注意发挥村镇建设助理员在村庄整治中的作用,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省的村庄整治工作,使我省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镇面貌发生根本性地改变。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建设部提出《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5]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做好新时期村庄整治工作,搞好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面貌,我部对村庄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性措施。村庄整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村庄整治工作,有利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社会文明,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焕发农村社会活力,有利于改变农村传统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 
  村庄整治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建设部门的重要战略任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勇挑重担,发挥传统工作优势,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扎实工作,完成党和国家交给我们的历史重任。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村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创造性地推动村庄整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村庄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村庄整治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整合各方资源,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完善村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可采取新社区建设,空心村整理,城中村改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性整治等有效形式;以村容村貌整治,废旧坑(水)塘和露天粪坑整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私搭乱建清理,打通乡村连通道路和硬化村内主要道路,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排水沟渠及垃圾集中堆放点、集中场院、农村基层组织与村民活动场所、公共消防通道及设施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整村整治;使整治后的村庄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硬化路面符合规划、饮用水质达到标准,厕所卫生符合要求,排水沟渠和新旧水塘明暗有序,垃圾收集和转运场所无害化处理,农村住宅安全经济美观、富有地方特色,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医疗文化教育等基本得到保障,农民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农村风尚得到有效改善。 
  三、因地制宜、试点引路、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认真做好两个规划。一是适应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的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二是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形式。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村庄整治的计划,确定分批分期整治方案。村庄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以点带面,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超越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一哄而起、盲目铺开。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后能用的都不要盲目拆除,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坚决防止以基本建设和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坚持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以中心村整治为重点,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农村风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要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解决农民建房占地过多问题,实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降低人均公共设施配套成本。一方面,要加强建设管理,防止农民不按规划分散建房;另一方面,要搞好中心村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引导独立农户和散居农户集中建房。 
  四、改革创新,明确责任,建立村庄整治工作的推进机制 
  建立分级责任制,将村庄整治任务落到实处。省区市负责提出本地区村庄整治的引导性项目、阶段性目标与实施方案;县乡负责指导与实施组织。村庄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建设,村民自主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从农村工作大局出发,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大村庄整治工作的技术服务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动员组织农民广泛参与。村庄整治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广大农民非常欢迎,参与积极性高。要为农民参与村镇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确立农民在村庄整治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和对项目的选择,充分调动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激发农民自主、自强、勤勉、互助、奉献精神,让农民得到实际利益。凡是农民不认可的项目,不能强行推进;凡是农民一时不接受的项目,要先试点示范让农民逐步理解接受。 
  建立村庄公共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是手段,使用是目的,运营维护管理比建设更复杂、更具长期性。要创新体制和机制,探索村民自主管理的途径,组织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公共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通过村民缴费或村集体经济解决管理资金来源问题。逐步完善和推广村民理事会制度,在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决策,直接听取村民的建议与诉求,畅通上情下达与下情上达渠道,密切基层组织与广大村民的联系,凝聚全体村民的力量搞好人居环境。凡能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设施,均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县乡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分流安置相结合,建立基层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工作制度,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县乡公务员参与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要切实负责对村庄整治的组织与技术指导,接受村镇建设助理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对村庄整治指导员的全面培训和资金与技术支持。 
  建立村庄整治的培训制度。要分期、分批培训新农村建设的村镇领导干部和驻村指导员。加强对农民建设新农村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充分发挥各地示范点、示范村、示范镇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建立村庄整治的督促检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村庄整治实施过程中资金与实物使用的监管,防止挪用、滥用。建立上级对下级的督察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广大农民对村庄整治进行监督。要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督察。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与当地农村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与基层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庄整治切实成为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的工作平台。 
  农村和城市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农业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要建立城乡一体互动的体制和机制,通过村庄整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改变。要争取税收、补助、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工商资本参与村庄整治,建立和增加为村庄整治服务的金融产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积极参与村庄整治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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