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市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市石油总公司《关于严格控制石油库加油站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格控制石油库加油站建设的意见
我市现有注册对外经营性的石油库、加油站103个,已成供大于求的格局。但近年来,部分单位违规滥建石油库、加油站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甚至以引进外资为名,不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石油库、加油站。全市库、站布局不合理,相当一部分油库、加油站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石油库、加油站的盲目建设造成了巨额资金浪费、大量占用耕地、国家财税收入流失、火灾爆炸事故增多并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石油库、加油站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4]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严格控制石油库、加油站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4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告》(长政发〔1995〕44号)等文件精神,就严格控制石油库、加油站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巩固前段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认真解决新建加油站多头审批和未经审批乱建这一难点问题。对已建、在建及审批待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认真核实。对未经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办公室核准经营资格的石油库、加油站(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一律注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注册擅自经营的和一证多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1994年成品油市场整顿以来,未经省石油总公司规划点和省计委批准立项而新建、扩建的石油库、加油站,一律先行关闭。在经消防部门确认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下,由地税部门按基建投资征收最高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补办基建和经营资格审批手续。否则,坚决关闭。几未经省计委、市政府批准立项在建的石油库、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待统一规划后确定是否可建,以免造成浪费。
三、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石油库、加油站,确有必要新建加油站.须经省计委审批立项,由省石油总公司统一规划布点建设。为增加省会能源供应点,减少占地面积,节省投资,市石油总公司可在确保安全和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引进移动加油车,交警、城管、消防等部门要优先划定加油站停车位置。严格禁止非石油经营单位购置移动加油车。
四、加强对全市石油库、加油站网点的统一规划和宏观管理。由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国土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市石油总公司等单位在近期内拿出一个加油站网点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未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外任何单位(含部队和个人)不得在我市投资建设石油库、加油站和从事成品油经营。
五、具有经营资格的石油库、加油站进行扩建、改建和异地搬迁建设的,凡油库扩容200立方米以上、加油站扩改投资2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备案,经省石油总公司提出意见,报省计委审批后方可施工。未获准经营资格的石油库、加油站,不准进行扩改建设和搬迁工作。
六、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石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审批征地,银行不得贷款,消防部门不得颁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石油部门不得供应销售资源。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长沙市经济委员会
长沙市计划委员会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消防支队
长沙市国土局
长沙市规划局
长沙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
长沙市石油总公司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