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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国籍公证证明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2-01 生效日期: 1980-12-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83ぉ司公字第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局:   你局公证律师处桂司公律(83ぉ26号函悉。经研究认为,凡中国公民因与外籍人通婚,而要求办理中国国籍证明的,公证处可以根据申请人所持的护照或户口簿,没有户口簿的公民(指非城镇户口的人ぉ可由县公安局出具书面证明,给予办理国籍证明。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ぉ具有中国国籍。”
198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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