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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要求扩大企业兼并政策适用范围的函》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5 生效日期: 1997-11-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67号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室送来的《关于要求扩大企业兼并政策适用范围的函》(交函体法[1997]4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规定,企业兼并政策只适用于试点城市内国有工业、内贸、外贸、建筑和安装企业,因此,交通企业不能享受有关兼并的优惠政策。

  二、1998年全国工作计划将重点解决纺织、兵器行业企业的困难。为保证重点行业和重点结构调整计划的顺利实施,试点范围不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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