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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7 生效日期: 1997-11-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1997]5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你部“关于请对《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三十七 条作出行政解释的函”(邮部函[1997]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的,被委托人只要出具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的有关内容,储蓄机构即可受理挂失手续。

  三、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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