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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的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9 生效日期: 1997-10-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一、现行现金统计制度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现金统计制度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多样,现行的现金统计制度已逐渐滞后于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一是部分现金统计项目的设置已经过时。项目有关归属内容、统计范围已难以涵盖新的现金收支渠道,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现行报表体系中没有设置金融机构现金统计报表。“国家银行现金收支统计表”,是由人、工、农、中、建、交、农发行的现金统计表汇总起来的,其它金融机构的现金报表没有参加汇总。
  故难以全面准确反映全社会现金总量的变化及构成情况。三是现金统计操作不够统一和规范,影响了现金统计质量。
  二、新的现金统计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次现金统计制度修订的整体思路和主要原则是:统一项目设置、报表表式,建立统一的现金收支统计指标体系;实现全部金融机构的现金统计并表,建立“金融机构现金统计月报表”,全面准确地反映全社会的现金收支总量及其构成情况;以现金来源和用途为主要标准,调整现金收支统计项目归属内容,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现金收支活动的特征;明确统计程序、约束统计行为,制定《现金统计操作规程》,实行统一、规范的现金统计操作方法。
  按照上述思路和原则,修订后的现金统计制度从框架上看包括四个组成部分:一是统一的现金收支统计指标体系;二是现金收支统计项目归属内容;三是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四是现金收支统计报表表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按新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报送报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现金收支统计的项目设置、归属内容、报表表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子项目,但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时,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统一表式、项目、内容及要求上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于月后五日内将现金收支统计月报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农业发展银行、各商业银行总行于月后六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及省以下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上报上级行的同时报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现金收支统计月报表由辖属省分行代报。
  (三)各行在上报现金收支统计月报时,必须按照《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复核,要对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未经复核的报表不得上报。
  (四)为保证新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拟于明年开展现金收支统计大检查,对各行执行新的现金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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