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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7 生效日期: 1997-10-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7)417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卡(1997)59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
  二、该联名信用卡业务须遵守《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其他涉及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手续费、优惠折扣等),须在有关申请材料中向申请人明示,并应向持卡人提供合作双方对其优惠项目的投诉渠道或投诉电话。
  三、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协议书应删掉第9条“非竞争条款”。
  四、你行应将授权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分行名单报我行备案。有关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须持本批文和你行的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19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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