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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9-01 生效日期: 1988-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8]300号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反馈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的基本任务是向行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金融机构执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对中央银行制定的政策、制度在执行中的问题予以反馈。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向行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稽核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必须是按照程序进行稽核发现的情况,要真实可靠,数据要准确。凡拒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稽核工作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应包括稽核工作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半年小结和专题报告。
   一、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一)全面稽核的重点、单位数量;(二)专题稽核的必审项目、自选项目和自定项目;(三)认为有必要安排的其他事项。上述项英计划内容应包括实施意见和时间安排。
   二、年度总结的主要内容是:(一)本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应说明原因;(二)金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和被采纳的改正意见和措施的情况;(三)对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制度在执行中的问题予以反馈;(四)本年度稽核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三、半年小结的主要内容是:(一)半年稽核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本地区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三)对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在执行中的问题予以反馈;(四)对下半年稽核工作计划的补充、修订意见。
   四、对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表设置七种表式:《稽核计划表》(表一)、《稽核机构人员状况表》(表二)、《稽核工作量报告表》(表三)、《稽核流动资金贷款报告表》(表四)、《稽核固定资产贷款报告表》(表五)、《稽核保险业务报告表》(表六)、《稽核效果报告表》(表七)。其中,表一、表二作为年度报表,表三至表七作为年度、半年的报表。
  在上述常规报告表式以外,如需临时增设报告表式时,由总行负责拟订。?
  在上述常规报告项目内,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拟订补充性报告项目。


    第六条 稽核工作报告的报送时限:
  年度计划在接到总行安排意见后二十天以内;?
  年度总结在报告期终了三十天以内;?
  半年小结在报告期终了二十天以内。?
  地市分行稽核部门向上主管部门报送的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酌定。


    第七条 为了解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稽核工作的情况,各级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稽核部门,应在报上极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同级人民银行稽核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一、稽核工作计划;
   二、稽核工作总结;
   三、稽核专题报告(包括简报);
   四、稽核工作经验材料;
   五、稽核统计资料(包括稽核队伍状况、工作效果及稽核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经济案件);
   六、人民银行稽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文后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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