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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短期贷款计收利息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9 生效日期: 1989-03-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89]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行[89]皖人银字第058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逾期贷款的处理问题。总行银传[1988]45号文规定,对逾期贷款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五天内尚未归还,从第六天起改按万分之十计收利息。这一规定是在一定时间内从严管理的措施。总行今年下发的银发[1989]40号文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的处理,从二月一日起,原订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的,均不作调整”,对五天内尚未归还,从第六天起加倍收取利息的问题未作规定。因此,你行应按照今年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同时继续加强对逾期贷款的管理。
  二、短期贷款包括季节性和日拆性贷款,也包括再贴现资金和同城票据交换发生差额无法清算时人民银行给予的日拆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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