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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4 生效日期: 1994-07-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1994年7月1日起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的确定
  (一)行政人员。按本人的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国外行政职务对应关系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二)。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级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凡按低于国内所任行政职务外派的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级别按本人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其工资档次可直接进入本工资级别的最高档。
  (二)专业技术人员。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见附表三)。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相同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工勤人员。有技术等级的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技术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四),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执行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五)。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一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无技术等级的工人按工作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相应的工资档次(分别见附表四、附表五)。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年限期满的下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年限,从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当月起计算。具体的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一)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级别为三至四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4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3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五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3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六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3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八至十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工勤人员。工资级别为一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满3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二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或在本岗位工作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其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各派出单位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中未另行规定的工资问题,参照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94)财外字第35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人薪发(1994)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司长按国务院部委副司长确定工资级别,其工资档次比国务院部委副司长高定一档。
  (四)本实施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行政人员工资级别与职务对照表
注:工资级别定为五级的,仅限于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副司级人员,其他正处级人员定为六级。
附:行政人员工资档次确定表



资级
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级别、工资档次确定表




注:表中专业技术职务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附:工勤人员工资级别与技术等级对照表
注:
1.中级技术工人中,考取中级技术证书满4年的,执行工勤系列工资级别的五级,不满4年的执行六级。
2.高级技术工人中,考取高级技术证书满5年的,执行工勤系列工资级别的三级,不满5年的执行四级。
3.无技术等级的工人,工作年限为26年及以上的,执行工勤系列工资级别的三级;工作年限为20一25年的,执行四级;工作年限为15一19年的,执行五级;工作年限为11一14年的,执行六级;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执行七级。
附:工勤人员工资档次确定表

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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