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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行深圳市分行《关于我市银行参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9 生效日期: 1997-08-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49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计划资金处:
  你行《关于我市银行参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深人银计发[1997]13号)收悉。鉴于深圳经济结构和银企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在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过程中,应该坚持既严格把握政策标准,又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的原则。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利息减免可否打折
  国有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工作,银行给予一定支持,是一种自愿行为。在不突破国务院政策规定范围的前提下,银行和企业之间要充分协商,经双方同意,可以对利息减免打折。
  二、关于还款期限可否缩短
  国经贸企[1997]257号文件明确规定,“关于宽限期还款的规定,应考虑每个企业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可从兼并后第一、二年,也可从第三年起还款。如企业同意,可不要宽限期,五年还清,有条件的可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因此,可以缩短还款期限。
  三、关于其他商业银行是否参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国家政策没有明确其他商业银行参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问题。其他商业银行可以实行灵活的政策,由银行和企业协商解决,妥善处理。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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