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6]20号
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要求审定台州市椒江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台发改价格〔2006〕8号)悉。鉴于你市椒江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试运行期已届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经研究,现就椒江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正式核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为0.45元/立方米;非经营性用户污水为1.20元/立方米;经营性用户中一般工商企业污水为1.35元/立方米,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排放污水污染程度较严重的工业企业污水为1.7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户污水为1.35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分档计价办法,仍按我局《关于台州市椒江区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的批复》(浙价商〔2004〕80号)的规定执行。
居民、非经营性和特种行业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仍按城市供水的售水量计收。对经营性用户,已安装污水计量表的按污水排放量计收;未安装污水计量表的按城市供水的售水量计收。对未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已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各类用户的供水到户价格详见附件,自2006年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四、请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并在实施调价方案前向社会公示,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台州市椒江区供水到户价格表(略)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