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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8 生效日期: 2006-01-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法发[2006]6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陕食药监法发[2006]6号 
 
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各保健用品检验机构: 
  为规范保健用品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保健用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根据《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暂行)》。请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遵照执行,并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切实促进我省保健用品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用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用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保健用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所有保健用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 人 员 
 

    第三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两项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条   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质检人员,专职质检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独立完成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检验。 

    第六条   直接从事保健用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接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保健用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保健用品生产地点,要选择地势干燥、远离有害场所,其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九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独立设置原材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影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并有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的设施。水池、地漏等给排水系统要有防止污染水源和杜绝昆虫和其他动物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车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材料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面积应和生产规模相适应,最小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车间内部应根据工序合理布局,原材料处理、配料、加工、内包装等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应安装足够的紫外线杀菌灯(30W/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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