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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7 生效日期: 2006-01-17
发布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琼地税函[2006]9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向省局报告。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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