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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定向债券能否办理抵押贴现业务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 1997-05-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财政部:
  《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开展抵押贴现业务的函》(财国债字(1997)22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办理贴现的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只对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这种贴现必须建立在真实商品交易基础之上。在办理贴现业务之前,银行必须对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和必要的货物运输单据等逐一进行审查。而特种定向债券是用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募集的国债,属于有价证券,目前尚不能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
  二、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办理抵押贷款的问题。目前银行尚未专门对国债办理抵押贷款作明确规定。鉴于特种定向债券属不上市债券,当持有单位资金短缺急需变现时,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抵押贷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
199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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