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未能及时提供全部付款凭证能否办理延期申报退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6]27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未能及时提供全部付款凭证能否办理延期申报退税问题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5〕21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国产设备供货合同规定购买方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才结清全部货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因上述原因造成不能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提供全部付款凭证申报退税而提出的延期申报出口退税申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的规定予以核准。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