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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8 生效日期: 1997-04-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1997]174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长城卡透支纠纷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卡[1997]1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信用卡持卡人及其担保人与商业银行签订“透支便利协议”和担保合同时,应当知道协议的内容及订立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即持卡人和担保人对协议是否合法是明知的。因此,持卡人和担保人签订“透支便利协议”和担保合同后,就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依上述法律规定,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持卡人未履行偿还透支便利款项义务时,应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偿还透支款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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