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28 生效日期: 1984-09-2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取得重大胜利的形势下,为了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落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所承担的任务,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一、切实贯彻人民调解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是各地总结近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基本经验提出来的。实践证明,坚持这一方针,有利于推动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主动地调解民间纠纷,并在预防纠纷、防止纠纷激化上狠下功夫,对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收到了显著效果。
  为了更好地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首先必须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职责范围。根据《宪法》第 一百一十一 条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规定,结合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恋爱、婚姻、家务、赡养、扶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损害赔偿等,以及由上述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赔偿纠纷。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商品生产迅速发展,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内部的经济纠纷不断发生,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把调解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纠纷作为自己工作的一项任务,并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通过正确调解上述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
  其次,要把防止纠纷激化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在预防犯罪上狠下功夫。当前,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犯罪占相当比重,各地人民调解工作要切实掌握纠纷动向,抓住纠纷激化的潜在因素,积极开展说服疏导工作,力争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的纠纷,要及时向政法部门报告,共同采取防范措施,严防纠纷激化,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
  第三,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以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为核心的道德风尚教育,并根据民间纠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道德、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在法制宣传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中,要把青少年特别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作为重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失足青少年的工作,落实帮教小组和帮教措施,包教包改,负责到底。
  要在基层党政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参加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创建文明村、文明街、文明单位发挥应有的作用。调解人员要做建设精神文明的表率,努力把自己的家庭建成“五好家庭”,力争在短时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法律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
  当前各地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迁就封建习俗,迁就势大力强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调解面偏宽;方法简单生硬和以罚代调等。因此,要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的政策法律指导,努力做到弄清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调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促成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采取处罚手段,如需按“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实施处罚,应由乡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进行。为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要切实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1.地、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基层,检查调解纠纷的质量,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县(区)司法局,特别是司法助理员要深入调解工作第一线,实行面对面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干部,都要亲自参加一些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亲自总结实践经验,以便更好地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2.要大力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改变目前调解人员政策法律水平偏低的状况。培训工作主要由县、乡两级负责。县司法局负责培训调解主任;乡政府(司法助理员)负责培训调解员。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可以以会代训、定期例会学习、分析案例等等,但一定要讲求实效,着重提高调解人员对房屋、宅基地、家庭、婚姻和生产经营性纠纷的调解能力和政策法律水平。

  三、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
  1.要结合城、乡体制改革,切实抓好调解组织的建设。在每个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便民原则出发尽可能做到在居民小组、村民小组选举调解员,形成群众性的调解网。
  2.要选配得力的调解主任,把有群众威信、作风正派、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政策法律水平的人选为调解主任,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目前由于基层干部定员较少,在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调解主任可以由拿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兼任,或由离休、退休职工担任。
  3.在巩固发展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时,工交企业也要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大、中型企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干部。
  4.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薄弱地区的综合治理,要积极推广在城乡结合部、厂街结合部建立调解联片组织的经验,协调解决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5.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调解工作责任制要以实现“四落实”(调解委员会组织、思想、工作、补贴落实”、“两提高”(提高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三下降”(纠纷下降、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犯罪和自杀事件下降)为基本目标,以完成调解委员会各项任务,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以及在创建文明单位中的作用为考核内容,做到有指标、有考核、有评比、有奖励,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目前,有的地区实行调解委员会包面、调解小组包片、调解人员包户的责任制,是行之有效的作法。各地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调解工作责任制。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1.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建设。
  城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专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其主要任务是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管理人员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首先,要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他们分析民间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研究调解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对司法助理员调解的疑难纠纷的性质和权限,要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制定相应规定。其次,要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省、市(地)司法局干训计划,争取在三、五年内将司法助理员普遍轮训一遍,使他们逐步达到法律中专水平。
  2.认真抓典型,以点带面;建立联系点,取得第一手材料,不断总结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的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3.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加强同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报刊,特别是法制报和司法行政机关编印的刊物,经常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以扩大影响,提高其在社会中的地位。
  4.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组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和对人民调解工作有研究的法律工作者、科研人员、教学人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调解工作进行探讨,对加强和改革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借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和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5.积极筹备召开第二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交流推广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的经验,表彰在开创新局面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司法助理员、先进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对其中贡献大成绩突出者授予荣誉称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为召开第二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落实会议各项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1984年9月2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