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当选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律师不再履行律师职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03 生效日期: 1984-09-0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你厅苏司律(84ぉ第148号文收悉:关于当选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律师能否继续履行律师职务问题,我部曾于1983年2月11日以(83ぉ司发公字第49号文《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作过规定。此件已发各地。根据这个批复的精神,当选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律师,不宜再担任律师或兼职律师,并应收回律师工作证,但如果该人员原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保留其律师资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