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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务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补充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23 生效日期: 1985-06-2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省皖司发律(85ぉ130号收悉。
  我部(83ぉ司发公字第48号《关于政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和(83ぉ司发公字第49号《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中所说的“工作人员”,是指这两个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任的、不属其行政编制的人员。特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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