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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6-08 生效日期: 1991-06-08
发布部门: 叙利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执行双方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进一步发展两国间文化关系,同意签署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十名学习中文及其他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和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第二条 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七名奖学金名额。派遣学生的专业及层次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工作由两国官方的有关部门负责。未经两国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奖学金生不得改变入学时填报的专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间建立直接联系和签订双边学术合作协定。 
  第五条 中方派一个由四名教育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叙方派一个由二名高教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和一个由二名教育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对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考察对方国家的高教和教育体制及其发展情况,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叙方可邀请中方专家和学者赴叙讲学,具体人数、时间和费用等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规划、农村教育、制定教学大纲、编写教科书方面进行合作并交流经验、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八条 双方互换有关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和综合技艺教育的研究资料、图书和教学大纲以及在教学中取得的经验和有关资料,互换有关培训技术和职业教员的资料和图书。有关资料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九条 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努力达成相互承认两国学术、教育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和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 双方互换教育部门出版的各种杂志、印刷品、刊物、研究报告及教育统计资料,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合作项目和方式根据双方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有关外语教学的教科书。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直接合作。 
  第十四条 中方一九九二年接待一名叙利亚技术人员,在地震研究方面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叙方一九九二年接待二至三名中国地震研究专家,考察了解叙方地震研究的情况,为期十天。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叙方派出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激光研究人员赴华进行学术访问,中方派出一名固态激光学专家,向叙方提供咨询和进行培训。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文化和艺术 
  第十七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内举办电影周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互换有关戏剧、电影和考古方面的杂志、期刊、出版物,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二十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图书馆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图书馆事业的状况并交流经验,为期十五天。 
  第二十一条 叙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接待中方一名舞台艺术专业(舞台动作、练功、和声)教授及一名陪同译员到叙利亚戏剧艺术学院任教。费用及住宿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叙利亚戏剧艺术学院与中国相应院校互换出版物、剧本及视听作品,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艺术节并演出。中国艺术团参加布斯拉国际艺术节,并在大马士革国际博览会剧场演出。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两名戏剧导演访问,进行考察和交流经验,时间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中方一九九二年在叙利亚举办绘画展览,随展一至二人,展期两周;叙方一九九三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展期两周。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研究文章、交流经验、互换印刷品、资料以及其他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项目,在考古和博物馆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方向叙方提供部分乐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民间组织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中国教育工会和叙利亚教师工会通过直接联系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进行合作,并将就叙聘请中国羽毛球、乒乓球教练及费用等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费 用 
  第三十条 三个月内的公务:派遣方负担人员、代表团和艺术团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其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费用: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承展方首都及由其运回的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宣传、提供展厅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五、总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有关文化与艺术交流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在大马士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范中汇 伊德·阿卜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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