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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效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7 生效日期: 1996-09-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59号
中国农业银行法律顾问室:
  你室《关于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效力问题的请示》(以下称《请示》)收悉。现根据你室《请示》中提供的情况,答复如下:
  《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虽然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的,但并未明确由承兑申请人本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必须在“汇票签发人盖章”处盖章,也未明确承兑申请人未在“汇票签发人盖章”处盖章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就无效。因此,当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申请人本人签发,并已在汇票“承兑申请人盖章”处盖章,银行又予以承兑时,承兑银行应负承兑责任,承兑申请人应负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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