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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有关厂(站)含义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6 生效日期: 1996-09-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50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辆保险部:
  你部保财车[1996]1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对《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有关厂(站)含义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五条第八款中的“维修厂(站)”是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依法从事车辆维修业务的经济实体,该解释未对这些实体的所有权形式作任何限定。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该解释的规定,在维修厂(站)维修期间,若车辆发生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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