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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配备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18 生效日期: 1986-09-1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天津市司法局:
  中组发(79)组通字44号文件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建设的重要文件。几年来,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都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配备了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一部分地(市)县级司法局也配备了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劳改劳教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我们意见,你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当按照中央组织部(79)组通字44号文件规定,配备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请你们报请市委和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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