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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病残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6 生效日期: 2006-01-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冀人口办[2006]2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工作的管理,防止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病残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河北省病残医学鉴定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工作的管理,防止鉴定工作的不正之风,切实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市级鉴定实行异地专家鉴定 
  各市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一律聘请异地专家鉴定。准备鉴定的市要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可直接聘请省内其它地市专家、省级专家、省外专家,有关市的人口计生委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聘请专家的有关工作,并对聘请专家的情况严格保密。必要时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可对聘请工作予以协调。 
  二、市级鉴定实行双盲法 
  双盲法的基本操作程序如下: 
  1.鉴定前应统一印制市级鉴定组鉴定记录表(按《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中"市级鉴定组鉴定记录"表样印制,并补充上"鉴定编码"、"申报疾病名称"这两项,留出贴像片位置)。每位被鉴定者使用1张。 
  2.在统一印制的市级鉴定组鉴定记录表上: 
  (1)贴上被鉴定者最近的像片1张,加盖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处)公章。 
  (2)填写被鉴定者的鉴定编码,并严格保密。 
  (3)填写被鉴定者申报的疾病名称。 
  除此之外,市级鉴定组鉴定记录表上不能再填写其它内容,也不能作任何标记。 
  3.鉴定时只提供给鉴定专家市级鉴定组鉴定记录表,其它申报资料及有关信息一律不准提供。 
  4.被鉴定者、鉴定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及有关人员、鉴定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鉴定纪律,相互之间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互通不利于鉴定公正的资料和信息。 
  5.鉴定时,鉴定专家按鉴定记录表所列项目及内容实施鉴定并如实记录。鉴定必需检查的项目,必须进行检查,并由检查人员出具检查结果报告单。 
  6.鉴定专家只负责诊断疾病,不负责确定是否达到病残标准。 
  7.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记录表、检查结果报告单统一归档,装订在被鉴定者的《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中。 
  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级鉴定 
  市级鉴定应请市级纪检监察部门驻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监察室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直接请市级纪检监察部门参加鉴定,实行鉴定全程监督。 
  以上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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