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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行职工参与企业非法借贷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8 生效日期: 1996-09-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44号

华夏银行:
  你行华银字[1996]02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借贷资金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之间不能相互借贷,这是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一贯的要求。企业间非法借贷资金的行为是无效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六十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参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商业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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