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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证监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6 生效日期: 1996-08-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6]302号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
  你局以办2262号文转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三定”方案(国办发[1995]12号),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有“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清算、交割、保管、过户、托管、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券委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也明确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证监会监督管理。由此可见,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机构和证券业务的监管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是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据此,我行对《请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处罚种类的问题。我行认为:不应授权中国证监会增设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因为,证券机构的设置和撤并,以及开业注册登记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对证券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直至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罚款限额问题。我行建议国务院批复时在“罚款数额可不受30000元的限制,可结合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一句后面加上“但事先应征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的内容。

  三、关于对地方证券、期货管理部门的授权问题。我行认为:应明确地方证券、期货管理部门监管权和处罚权的具体内容,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颁布实施。对地方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和处罚权要有限制,否则造成多头监管,削弱管理机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关于期货市场监管方面行政处罚的问题。我行意见是:期货市场包含金融期货市场,金融期货公司是金融性公司,它的设立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因此,对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有关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证监会应事先与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协商,对金融期货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也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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