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07 生效日期: 1991-11-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1]4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你行内银发[1991]202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82)银发字第410号文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仍然有效,是储蓄所管理工作的依据。《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储蓄存款挂失时,要存款人提出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存款开户日期、账号、户名、种类和金额等有关情况,并要进行核实和作好详细记载,由申请人填写挂失申请书”。此规定所指的“存款人”与“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申请人未必是存款人。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提交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且必须凭存款人的身分份证明办理挂失。因此,银行在经办储蓄挂失手续时,只要申请人提交了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提供存款开户日期、账号、户名、种类和金额等有关情况,通过核实和详细记载后,由申请人填写挂失申请,即可为其办理。因此,工商银行呼和浩特车站办事处办理的该笔储蓄挂失,是符合现行储蓄业务规定的。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