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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8 生效日期: 1994-12-08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职务升降、任免和工资调整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含党群、派驻部门)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要遵循注重实绩、鼓励进取、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德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由人事部门对德、能、勤、绩分解成具体要素,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见附件一、二、三、)。①注①附件略。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文化艺术事业,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本职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文化艺术事业,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
  上述各等次的具体标准,执行人事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本司局实有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时间、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由其直接行政首长进行,在考核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要建立制度卡,记录考核的主要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考核人应按月如实填写《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记录卡》(见附件四)②,经其直接行政首长作出评鉴后,于下月十日前交所在司局办公室审核、汇总。
  注②附件略。

  第十条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翌年一月底结束。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写出个人总结并填写《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五)①;
  注①附件略。
  (二)直接行政首长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及考核标准,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直接行政首长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司局行政首长确定考核等次;
  (五)直接行政首长将《考核登记表》面呈被考核人并指出其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二条  考核者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司局行政首长批准后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人事部门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考核机构的设置
  第十三条  各司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小组,人员由司局行政首长、党组织负责人、人事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司局行政首长担任组长,群众代表由群众推举产生且不得少于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职责为: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司局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司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直接行政首长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本司局对考核结果不服人员的复核申请;
  (五)负责整理、移交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成员和考核人,要严格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在审核考核小组成员本人考核等次时应回避。

  第十六条  各司局办公室是司局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一)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在现职位任期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可越一级晋升或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的限制;
  (五)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年度立功奖励资格;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且不宜转任同级其它职务的,予以降职,工资待遇随之变动;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司局考核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司局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送交人事司审核备案。如无特殊原因过期或移交材料不齐全,影响其司局人员的奖励、晋职、调资的,其责任由本司局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参照本办法考核,只写评语,不评定考核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者,参照本办法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受警告处分者,严格按本办法参加考核,但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凡由个人原因全年累计离开工作岗位超过半年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发布的《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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