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1-01 生效日期: 1981-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行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现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