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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16 生效日期: 1991-01-16
发布部门: 罗马尼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和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科学、教育 
  (一)双方将支持中国科学院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罗马尼亚科学院进行合作。 
  (二)双方将支持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罗马尼亚教育科学部按如下协议进行合作: 
  1.双方将继续互换大学生、研究生或进修人员。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二十二人。 
  2.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互聘语言文学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学院和布加勒斯特大学任教,具体事宜每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3.在本计划期间,双方每年互换不超过十人周的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访问。 
  4.双方将互相通报在高等教育方面所举行的重要活动(如科学讨论会、展览会等),并鼓励本国专家和科学工作者参加对方的这些活动。 
  5.双方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在对口的高等院校之间开展校际学术交流和合作。有关合作的内容、形式及经费支付办法由合作双方商定。 
  6.双方将积极交换信息、教材和教学资料。 
  7.双方经协商同意,亦可实施本协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文 化 
  (三)双方将支持两国音乐、戏剧单位之间,以及各种专业、业余艺术团体之间进行合作。双方将互相通报本国戏剧、文学、音乐和美术界情况,支持互换音乐、文学及其他艺术方面的资料,以便互相了解对方国家的艺术财富,使其被列入两国上演的剧目和曲目之中。 
  (四)双方将互换以下艺术团组和展览: 
  一九九一年: 
  --中方将派十人左右音乐家小组赴罗,为期十四天; 
  --罗方将派“假面具”剧团一个十人左右的哑剧小组赴华,为期十四天; 
  --中方将派《徐悲鸿画展》赴罗,为期二十一天,随展人员二人将逗留于整个展期; 
  --罗方将派一小型版画、雕塑展览来华,为期二十一天,随展人员二人将逗留于整个展期; 
  --为纪念罗马尼亚伟大作曲家乔治·埃内斯库诞生一一0周年,罗方将派《乔治·埃内斯库》摄影文献展赴华展出。 
  一九九二年: 
  --中方将派一个十人以内的室内乐团访罗,访问期限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罗方可以派一名管风琴家和一名指挥访华,为期十一天; 
  --罗方将派马尔切尔·基尔那格或另一名美术家作品展来华,为期二十一天,由二人陪展十四天; 
  --中方将考虑派一文物复制品和拓片展览赴罗展出,为期二十一天,由二人陪展十四天。 
  一九九三年: 
  --中方将派一陶瓷展赴罗,展出时间和陪展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罗方将派一个十人以内的室内乐团来华,访问期限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双方将支持中国艺术研究院和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塞尔久·A·乔治”东方研究所之间进行合作。 
  (六)双方将互相邀请文化、艺术界人士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内或国际活动;应邀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节和比赛。 
  (七)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 
  --三名舞蹈、戏剧和音乐方面的专家,以了解对方舞蹈、戏剧和音乐生活,为期十天; 
  --二名文物保护考察人员,为期十天。 
  (八)双方将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这种合作包括互换图书和其他资料,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四人代表团,为期十四天。 
  (九)双方将支持两国艺术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为此目的,双方将互派二至三名博物馆学、文物修复和保护方面的专家,为期二十天。 
  (十)双方将支持中国唱片总公司和罗马尼亚唱片社的直接合作,包括人员互访。 
  (十一)双方将支持两国电影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十二)双方将支持在有效期内互派一起摄影展,由一至二名摄影家陪展十四天,考察并参加国际摄影沙龙。 
  (十三)双方将支持各创作协会、文化艺术家协会及集邮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十四)双方将支持新华社和罗马尼亚通讯社以及两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之间发展合作。 
  (十五)双方将支持两国出版社及印刷厂之间的直接合作。为此目的,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三人代表团,为期十天。 
  (十六)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台将根据其现行的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进行合作。 
  (十七)双方将支持罗文版《中国画报》和中文版《罗马尼亚》画报之间包括互派人员的合作。 
  四、档 案 
  (十八)双方支持中国国家档案局和罗马尼亚国家档案总局之间进行档案业务联系,互通情报,交换专业出版物,并根据可能互派代表团。 
  五、卫 生 
  (十九)双方支持两国政府卫生部门根据合作协定和执行计划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方面进行合作。 
  六、体 育 
  (二十)双方支持两国体育部门发展体育往来,交流经验,互通情报。 
  七、其 他 
  (二十一)双方支持中国建筑学会和罗马尼亚建筑家协会之间进行包括专家互访的直接合作。 
  八、一 般 规 定 
  (二十二)双方至少提前三个月相互通报关于在本国举行的、对方感兴趣的代表大会、会议、汇演、国际比赛、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文化科学活动的消息。 
  邀请参加较重要的国内和国际活动的邀请信,至迟要在活动开展前两个月发出。邀请信上应写明由谁负担访问期间的交通和食、宿费以及访问期限。被邀请一方至迟在活动开展前两周通知对方是否接受邀请。参加代表大会、会议、专题讨论会等的费用,除邀请方提供特殊条件外,将按有关这些活动的规定负担。 
  (二十三)留学人员的有关材料,派遣方至迟应于当年四月一日前提交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应于当年七月一日前将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大学生、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根据接受国高校的学制来安排;进修生的专业进修时间一般为一年。 
  留学人员在开始专业学习之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接受国应为此提供条件。语言学习时间不计算在专业学习时间之内。 
  (二十四)聘请方至迟应于一月十五日前向派遣方提出下一学年聘请教师的具体要求;派遣方至迟于当年三月一日前将教师的有关材料送交聘请方;聘请方至迟应于当年四月一日前向派遣方确认。 
  (二十五)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其他人员时,至迟须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报告题目以及懂何种外语,告知对方。 
  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一个月告知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二十六)双方要为对方人员提供方便,使之按该国现行规定允许范围内,在图书馆和科学机构中开展研究活动。 
  (二十七)为了进行展览会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所需的材料。 
  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运到展出地点。 
  接待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和安全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贴等做必要的宣传。 
  九、财 务 规 定 
  (二十八)有关留学人员(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的财务规定为: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由首都到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医疗费,并提供用于膳食及其他个人必要费用的奖学金。奖学金数额将在每年八月十五日前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十九)有关语言文学教师的财务规定为: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由首都到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各自规定支付月工资,免费提供带家具的住房和医疗服务。 
  (三十)本计划所列来往人员包括艺术团人员和随展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直至接受方首都)。 
  2.接受方负担逗留期的住宿,提供膳食和零用费,还将负担国内交通以及紧急医疗费。 
  (三十一)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出国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2.接受国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场地租金,广告费以及国内的运输费。 
  3.展品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接受国必须向送出国提供有关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使送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十二)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接受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 
  (三十三)根据本计划规定交换的各种材料所需要的费用(乐谱、剧本、教科书、刊物、录音带、唱片、微型胶卷、图片等)以及这些材料的运输费用,均由送出方负担。 
  (三十四)除已明文规定外的其他交流项目的费用负担办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商定。 
  (三十五)自费访问的有关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为预订客房、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 
  十、最 后 条 款 
  (三十六)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他活动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三十七)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罗马尼亚政府代表 
  田曾佩 罗 明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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