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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法律机构要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积极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09 生效日期: 1988-07-0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经济建设布局所作出的重大战略措施,是我国四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富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实施这一战略,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深化。沿海地区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加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必须对内地产生辐射作用,进而带动全国的经济发展,为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开辟一条新的途径,从而显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强大吸引力。
  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乡镇企业将凭借其得天独厚的机制和条件,成为一支生力军。乡镇企业虽小,但企业的法律特征全都具备,它的经济活动,特别是转上外向型轨道,参与国际市场的交换和竞争中,必然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得到法律帮助。因此,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勃蓬发展,为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展示了广阔的法律服务新天地,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应当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同时还应看到,在为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也将受到锻炼,得到提高和发展,从而加强自身建设。因此,我们必须增强为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自觉地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肯定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要求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保证实施沿海发展战略,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这是对广大乡镇法律工作者极大的鼓舞和鞭策。我们的思想认识,特别是队伍的素质,都还很不适应。为了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保障和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现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重要指示和讲话,深刻认识这一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它是贯彻、执行十三大路线,使我国走上富裕强盛之路的重大战略措施,是全党的中心任务。实施这一战略,必将在全国政治、经济体制和政策等方面引起深刻的变化,要求我们转变与之不相适应的体制机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工作作风等等。因此,这一经济发展战略,不只是地区性战略,而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要从理论和实践的高度提高我们的认识。同时也要学习了解本地区这一经济战略的具体方针、部署和政策措施。自觉地服务于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这件大事。要克服纠正“发展外向型经济与己无关”、“涉外经济法律服务层次高,不敢介入”、“内向型经济法律服务已忙不过来,无力介入外向型经济”等不正确认识。积极主动地了解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情况、努力开拓乡镇法律服务的领域。要大力宣传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克服和纠正任何轻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错误观点,克服无所作为的思想,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

  二、大力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贯彻《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正愈来愈广泛地受到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这为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新机遇。我们要不失时机地抓好这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稳步发展。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说,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个别地方这项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已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有的不符合《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有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甚至有的名不符实,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重视解决这个问题。在那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群众对法律要求比较迫切的地方,要加快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对那些名不符实或服务质量较差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要加以整顿提高,切实加强指导管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好,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下大力气提高乡镇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增强为外向型经济服务的本领。现有乡镇法律工作者的文化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高中以上程度的占47%,其中大专文化程度的只占3.5%,初中文化程度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六万多乡镇法律工作者只有4680人参加过法律中专和大专的培训,近两万人参加过短期培训,半数以上没有参加过培训,提高文化和业务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否则人员素质与任务严重的不适应,将很难做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这个情况要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目前还未达到高中文化程度的,要进行文化补习,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提高业务能力。今后招聘补进人员时,一定要严格把关,除了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和教育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外,文化程度没有达到高中毕业的,一律不能从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运用已有的经验抓好培训工作,组织乡镇法律工作者学习有关经济知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提高涉外经济法律知识水平。要使他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对港澳台胞和华侨的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方面的知识。沿海地区,特别是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法律服务需求迫切的地方,省、市司法厅(局)应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短期强化培训,以应急需。乡镇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参加各地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学习。各地要鼓励并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中华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的学习,这是提高乡镇法律工作者业务素质的一条有效途径,很适合他们的需要。同时要强调在实践中学习,边干边学。为了提高乡镇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提高服务质量,还要继续抓好“处所挂钩”、“所所挂钩”,各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要热情支持、帮助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并注意宣传和交流这方面的经验。总之,各地对提高人员素质问题,眼光要看得远一些,要舍得下点本钱,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司法部已委托上海市司法局举办外向型经济法律服务人员培训班,并组织力量编写适用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简明工作手册。各地要注意为乡镇法律工作者提供学习资料,为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创造有利条件。

  四、努力开拓为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目前,沿海地区一些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已愈来愈广泛地涉足于外向型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为保障和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最近司法部调解司与有关省司法厅对广东福建山东辽宁四省部分沿海地区86个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调查表明:有66个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为外向型经济服务,受到当地领导和乡镇企业的好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为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主要是:
  1.开展法制、政策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国家及当地政府保护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增强他们投资的信心。初步涉足内地投资的客商,普遍存在疑虑,担心投资缺乏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所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解释和解答法律咨询,使他们感到投资不仅有法律保障,而且县市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有法律服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大胆放心地投资办厂。同时,在外向型企业中,通过向外商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广泛宣传我国关于改革、开放的法律、政策,以增强职工、外商的守法观念,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生产经营的水平。
  2.在外向型企业中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及时调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因劳动强度、生产和生活条件、工资、解雇、开除工人等引起的劳务纠纷,以及企业与外部发生的各种纠纷,稳定投资环境,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同时,按照司法部(87)141号文件要求,及时正确地调解涉及台胞的家庭、婚姻、财产等纠纷,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使他们自愿在家乡投资办厂。
  3.担任外向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一些外向型企业在办厂初期,往往由于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造成生产秩序混乱,乡镇法律服务所要积极应聘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积极当好法律参谋,协助企业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依法强化对企业的管理。
  4.参与涉外经济合同的草拟、审查和修改,把好合同法律关。乡镇法律服务所应通过为外向型企业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帮助企业确立各种经济关系,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的水平,实现企业的经济目的。避免决策的失误和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5.代理诉讼和非诉讼调解。在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出现纠纷起诉法院后,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委托提供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发展外向型经济中出现的大量非诉讼法律事务,乡镇法律服务所要积极接受委托代为办理。已经形成纠纷的事件,要协助当事人参与调解解决,以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协助公证机关为涉外经济合同、劳务合同等办理公证,完善法律手续,促进生产的发展。乡镇法律服务所积极开展联络和协办公证工作,使企业和外商的经济关系、经济活动及时得到我国公证机关的审查和证明,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要以积极的态度,满腔热忱地为外向型经济服务。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之所以有旺盛生命力,原因之一是主动热情地为乡镇企业保驾护航,同时做到了方便人民群众。在为外向型经济服务中,仍要坚持“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土生土长,扎根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竭诚为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对目前尚不宜开展的服务工作和无力解决的疑难问题,要耐心说明情况,介绍给县市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不可一推了事。要坚持为“内向型”和“外向型”两个服务一齐抓。沿海外向型经济发达的地方,要针对当地的需求,逐步将工作重点移到为外向型经济服务上来,但不可顾此失彼。外向型经济刚刚起步和尚未起步的地方,要积极开展为内向型经济服务,同时在思想、组织、服务能力等方面做好准备,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六、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刚刚起步,经验还不成熟,服务的领域亦有待进一步开拓,很多问题还需要认真探索和论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沿海地区,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就当地乡镇外向型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当前已经出现和今后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论证和超前预测,提出必要的措施和对策。要培养为乡镇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典型,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坚持以点带面。各地要互相学习,互相借鉴,要学习兄弟单位的经验和好的做法,以开拓视野,启迪思想,丰富知识,共同把为外向型经济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高到新水平。司法部拟于今年第四季度召开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重点交流为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以进一步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请各地做好准备。
198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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