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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储蓄业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7 生效日期: 1996-05-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19号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你行农银办[1996]4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储蓄存单(包括存折,下同),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对于伪造、涂改的存单,银行不仅没有支付存款的义务,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八 条的规定扣留存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银行办理收款时,应支票票面上填写的收款人的要求,出具以支票收款人为存款人的存单后,该存款人即有权按《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凭存单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存款人的储蓄存款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存单合法转让、抵押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存单项下的存款本息主张权利。
  你行请示中,中国农业银行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城关营业所在办理结算、储蓄业务中,都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凭伪造、无效的存单当然无权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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