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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0 生效日期: 1996-03-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6]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使用居民临时身份证办理储蓄挂失是否合法有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储蓄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 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此项规定中的“本人身份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储户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居民临时身份证,是公安机关签发的能够证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因此,作为储户的居民持上述证件办理储蓄存款的挂失和支取储蓄存款是有效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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