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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发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5〕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4]46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助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4]39号)文件精神,对原利用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1242名残疾人进行了扶助和安置就业。截止2005年11月已安置到岗人员930人,其中市本级安置231人,县区安置576人,自谋职业123人,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残疾人员就业安置及有关待遇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就业安置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员基本生活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用工单位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责任,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安置到岗,上岗上班。 
  接收安置单位要按照'因人设岗、就近就便、上岗上班、管理教育'的要求,安排残疾人员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属安置范围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员可享受再就业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残疾人员不予安置,由户籍所在区(县)、街道(乡镇)两级政府采取社会救助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 
  2002年以来,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各工业园区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要继续兴办,稳定残疾人就业。 
  二、工资待遇 
  原从事代步车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员,除已安排到社会福利企业就业和申请自谋职业的外,原则上都安排到工勤岗位、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四保岗位'和其它可以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岗位就业。并统一办理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规定期限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昌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招聘'双千'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2005]137号)精神,从2006年1月起将市本级及各城区安置的原从事代步车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员的工资调整为每人每月由用人单位直接发给个人600元,其中用人单位承担420元,市、区再就业办核拨岗位补贴180元;四县及湾里区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其中用人单位承担400元,县、区再就业办核拨岗位补贴160元。所有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先行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支付,单位交纳部分由各级再就业办从促进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必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对无故不上班上岗的,依照劳动法规和有关政策,停发工资和各项补贴。 
  三、资金来源 
  此次人员调资所需各项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市、区再就业办核拨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增加部分,在各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县区安排原从事代步车非法营运残疾人员就业增加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单独列帐,由市里在每年转移支付促进就业资金时一并拨付。 
  为不影响残疾人员收入,市房管局所属物业公司安置的60名残疾人员、市商贸委早餐车安置的11名残疾人员的增资部分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通过市房管局和市商贸委拨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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