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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法分子假冒金融机构进行诈骗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1-12-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1]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甚至国务院的批件,打着“XX银行”、“XX金融机构”的幌子,招摇撞骗,扰乱金融秩序。最近,江苏省徐州市发现一起冒称“大中(徐州)银行有限公司”进行诈骗活动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10月,不法分子持仿造的“大中(徐州)银行有限公司”批准证书企图进行诈骗活动。该证书标明“投资者名称”为“大中(徐州)钢铁有限公司”,投资总额1亿美元,注册资本4000万美元。经查证,江苏省有关部门2001年6月为台湾大中(徐州)钢铁有限公司在徐州投资的企业—大中(徐州)钢铁有限公司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因该企业资金未到位,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予注册及核发营业执照。后鉴定核实,所谓“大中(徐州)银行有限公司”批准证书,系套印“大中(徐州)钢铁有限公司”批准证书仿造而成。
  鉴于这类案件的危害性和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为防范和控制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要以此案例为戒,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如发现不法分子利用假冒银行进行诈骗及其它违法违规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揭露和制止,并立即向上级行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打着金融机构的招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发现,应当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后,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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